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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申报主体需为在合肥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相关部门部署,不纳入本市建设培育范围。
重点支持制造业转型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企业;同时涵盖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金融科技、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
业。
优先支持紧密服务国家及合肥市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需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信用记录良好,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申报条件
企业需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与 2 所以上合肥本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实现校企共订人才培养目标、共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创实验实训中心和校外实践基地、共推人才培养过程、共评人才培养质量。
独立举办或作为主要举办者参与举办 1 所以上高等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
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参与组建 1 个以上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共同体(产教联盟)、产教联合体(职业教育集团)。
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建设产教融合联盟或签订合作协议,累计合作培养、培训学员达 600 人以上。
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近 3 年接收高等学校或职业院校学生开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60 人以上。
承担实施 “1+X 证书”(学历证书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与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订单班办学满 3 年且有 1 届以上毕业生。
近 3 年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验实训基地,或捐赠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累计投入达 100 万元以上。
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3 件以上。
拥有与合作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1 件及以上。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县区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辖区内至少 3 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照申报范围和条件完成材料初审,确定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有效的企业方可申报。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附件 1)和《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数据表》(附件 2),编制申报材料后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联合审核公示: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信、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四、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数据表》;
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实习实训证明、捐赠凭证等);
企业信用查询结果。
以上材料需分别盖章扫描为 PDF 格式,按顺序汇编成册,命名格式为 “xxx 单位产教融合申报材料”。
五、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申报截止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 24:00
六、建设培育要求
入库企业需在入库后 3 个月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企业入库培育满 1 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可申报进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七、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且 5 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视申报企业数量,分批次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因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导致试点工作变化的,将及时发布通告。
入库企业接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和监督。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名单附后;已列入安徽省或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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