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规10万、专精特新20万补贴!张家界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材料管理办法

江露 / 2026-04-24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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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规10万、专精特新20万补贴!张家界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材料管理办法张家界市印发《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级专项资金规模3000 万元,聚焦制造业高端化 / 智能化 / 绿色化、专精特新培育、关键技术攻关张家界市政府。支持入规奖励、技改、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采用无偿资助与奖励方式,单户最高 20 万,规范申报评审流程,强化绩效管理与监管,助力工业经济提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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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界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张家界市实施工业强基行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方案(2024—2027年)》(张办发〔2024〕7号)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张家界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企业“数改智转网联”、工业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奖励兑现,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事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规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年度预算研究支持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并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本资金主要支持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按分类主要用于:

(一)工业产业发展项目。主要支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项目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和区域协同化发展;构建“122”现代产业体系,做大做强特

色优势产品,促进新兴优势产业链建设;稳定工业经济运行,支持企业入规纳统、上台阶,常态化开展稳规纾困,促进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技术转型升级项目。主要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生产装备、生产设施、工艺条件或生产辅助设施等进行升级改造和更新,在带动劳动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等方向作用明显的转型升级项目;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急需转型升级的制造业重点项目,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三)科技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建设和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重大创新项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项目实施建设,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新体系。

(四)“数改智转网联”项目。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互联网产业等数字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发展。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智能车间、产线、工位建设,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五)工业绿色发展项目。着力加快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生态设计、工业节水和绿色体系创建等。

(六)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主要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联合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对中小企业实施贷款贴息补助,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合作交流,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动两业深度融合发展。

(七)政策奖励项目。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或授权职能部门出台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和大抓落实激励等相关奖励政策的兑现。

(八)产业投资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按照本市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或需要统筹的其他重大项目和事项。事项包括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六个一”特色产品培育和推广、企业帮扶、工业应急、安全生产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奖励、补助、基金投入等方式,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此项资金支持,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产业基金投入和奖励类项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七条?项目申报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市工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申报通知采取发文和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

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项目申报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张家界市境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在库且当年不会退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重点培育的拟入规工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有良好的信誉,未被列入国家、省、市信用“黑名单”;

(三)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章纳税,及时向财政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过规范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申报的其他条件,按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申报表;

(四)绩效申报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七)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八)申报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同时,还需推荐单位正式行文进行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县工信、财政部门,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等,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不得拆分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市工信局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现场考察。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二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认定项目,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免申即享”项目原则上不需要进行申报。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将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按

照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和项目负责人意见,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一)奖励类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套上级的奖励和市本级出台的奖励,由市工信局提供奖励依据及获奖励企业名单,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工信局拟定资金拨付申请,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其他类项目资金的拨付。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拟定资金拨付申请,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事项资金的拨付。由市工信局提供相应依据,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工信局拟定资金拨付申请,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其他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分批申报项目资金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市工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自评结果,适时进行复评。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对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收回专项资金或者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并且在2年内不予受理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未按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的;

(三)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

(五)有其他违法以及较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财企〔2020〕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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