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条件、验收标准、失信后果一文看懂

钱洁 / 2026-04-13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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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全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总纲。项目负责人同年度限报1项,有在研未结题项目不得再报。验收70分及以上为“通过”,低于70分可复议一次。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决定经费使用。终止项目将追缴财政资金,严重失信者5年以上不得申报。下面为你划出全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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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形成高效有序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第四条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精简组织管理流程,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优化科技计划体系,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及专项设置,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办法;
2.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3.建设、维护、完善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及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科技报告系统等;
4.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对项目进行撤销、调整和终止等动态管理;
5.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各扩权县科技局,以及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在鄂单位等是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
1.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2.参与签订项目任务书,协助省科技厅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3.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4.配合推进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履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科技成果信息登记义务;
3.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总结、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4.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事项;
5.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1.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及伦理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履约完成目标任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及时申请项目变更、验收或总结、终止等;
3.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
1.受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2.保守项目的秘密,制定和遵守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
3.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评审专家是受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委托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主要职责: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论证意见,并对作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2.遵守回避原则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信息;
3.严格保守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4.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一条创新项目实施机制,灵活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绩效考核、以赛代评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前资助和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针对重点区域的创新发展需求,可设立区域创新项目。地方科技部门根据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特点,整体谋划,提出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探索设立省级科技计划联合资助项目,地方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部门、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出资设立联合资金,用于支持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攻关等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指南建议由出资单位提出并初步确定当年资金规模,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可设立应急攻关专项,简化组织流程,快速响应。
第四章申报受理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凝练关键技术科学问题,提出重点攻关方向,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工作方案,并发布申报通知,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湖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有研发机构或研发活动,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七条鼓励多个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与单位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申报单位对整体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并承担项目主要课题。课题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课题单位须接受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的双重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申报当年1月1日应未满60周岁(院士可放宽至65周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申报单位可从外引进或聘请专家作为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同时申报1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承担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或信用尚未修复时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严禁通过变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方式重复申报。
第五章评审(论证)立项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绩效考核,鼓励采取负责任小同行专家评议方式,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一条前资助项目采取项目评审或项目论证方式。项目评审适用于申报方向上有3个(含)以上参评项目、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项目论证适用于定向委托项目或未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论证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和修改完善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论证)意见或绩效考核、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文件。前资助类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后经通知提醒仍未提交任务书的,省科技厅可撤销项目。
第二十四条后补助类项目不签订项目任务书,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关键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后调整。科技人才类、软科学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发人员、经费预算等一般性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六条实施周期3年(含)以下的项目(不含“尖刀”),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可采取里程碑式管理,设置阶段性考核目标,只在关键节点考核,对未达到关键考核目标的项目予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鼓励企业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服务。
第七章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签订任务书的项目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采取结题验收(集中会议或通讯评议)、现场验收、依托项目推荐单位验收等方式。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含),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诚信承诺书、执行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账(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在验收前提交。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前6个月至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1年(自项目执行期满起计算)。需补充验收材料的,应在3个月内补齐。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任务书进行评议,评议70分及以上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含优秀、良好、合格等次;70分以下的为“不通过”,可在3个月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结果最高只能定“合格”等次。自然科学基金青年B类项目、面上项目和联合基金培育项目验收不定评价等次。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以验收“不通过”处理,性质严重的计入科研失信名单:
1.未履行报批程序变更重大事项;
2.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随意转拨财政经费;
3.验收复议中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提交补充材料;
4.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弄虚造假,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5.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将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异议于60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获取验收证书后,须据实登记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条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追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存在弄虚造假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严重情形的,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科研探索失败,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进展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总结,经省科技厅复核同意后,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若无实质性研发活动或阶段性进展,可在执行期满前申请项目终止。以下情形实施强制终止:
1.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执行期(含延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未提交验收申请;
2.项目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吊销;
3.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
4.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不按规定整改问题导致重大风险;
5.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影响项目履约的行为。
省科技厅对终止项目组织复核,视情节追缴财政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失信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省科技厅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突出标志性成果产出和转化,评价结果作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
第四十条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规范记录项目科研信用信息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失信等违规情形的,省科技厅督促项目推荐(承担)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1〕2号)、《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鄂科技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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