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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考核评估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鄂人社函〔2024〕9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规范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力高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期从发文公布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建设期内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和绩效管理,第一年末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和绩效监控,建设期满时进行验收考核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项目建设期满且验收合格后,省人社厅按3年一周期,分批次对项目运行效应发挥情况进行评估管理(以下简称“效应评估管理”),并向省财政厅抄送相关评估结果。
第二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考核评估
第四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有规范的组织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设有专门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项目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健全,运行规范。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完整。
第五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具备相应培训能力:
(一)培训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国家级基地满足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的需要,省级基地满足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的需要。
(二)具有5个以上(省级基地3个以上)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
(三)师资队伍满足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
(四)构建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培训课程体系。
第六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具备完整的培训体系:
(一)开展校企合作,共同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方案。
(二)开发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课程标准。培训课程以职业技能提升为导向,注重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紧密结合。
(三)建立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培训教材、教法研发机制。
(四)建立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师资培养机制。专职教师均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教师以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五)建立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培训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严格实行培训质量管理。
第七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规范使用项目补助资金: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竞赛活动等。
(二)项目单位设立项目资金专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申报时制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第八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成果:
(一)在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能力评价、技能竞赛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提高,在本区域高技能人才培训领域发挥示范作用。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年培训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年培训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
(三)建立培训质量评价机制。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章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
第九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度,用于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企事业职工教育经费占比不低于30%。
(二)有3人以上专家团队。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成员一般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成员一般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带头人及团队专家均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岗位经历。
(三)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具备交流、展示、培训等功能,原则上不少于20平米。
(四)有维持工作室日常运行的必要设施设备。
第十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
(一)有完善的工作室管理办法。
(二)规范使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材料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
(三)有年度工作计划(含带徒传技、技术攻关、技术交流等内容),并按计划落实和改进。
(四)工作室开展的重大活动或取得的重大成果,应及时报属地人社部门。
(五)建立工作室日常工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成果:
(一)发挥带徒传技作用。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和学徒10人以上,省级工作室8人以上。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技术技能集中培训。
(二)在技术革新、技能攻关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协助开展技术研发,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为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技能培训、交流、研讨、展示、协作、推广等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四)积极承担相关专业、职业(工种)师资培训、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积极参与技能竞赛。
(五)积极培养工作室成员或学徒取得重要贡献或重要荣誉。
第四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主要针对建设期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按照申报时设定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完成以下基本绩效指标,并持续加强绩效改进和评价结果应用。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年培训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年培训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其中,培养高技能人才分别不低于1000人次、600人次。
2.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
1.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和学徒10人以上。
2.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和学徒8人以上。
第十四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可根据自身建设特点、区位优势等,结合当地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工种情况,自行设置绩效项目及指标值,包括但不限于面向社会(非本校、本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校企合作、承办或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出版或发布培训教材、举办技能交流研讨推广活动等。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其中基本绩效指标、个性化绩效指标各占50分。绩效指标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水平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五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效应评估管理
第十六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效应评估管理主要针对建设期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效应评估管理结果按“好”、“较好”、“一般”、“不好”四个等次管理。
第十七条效应评估管理重点围绕项目运行状况、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创新及可持续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项目运行状况主要参考建设期考核评估指标进行评估管理;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创新及可持续发展情况等主要参考建设期绩效指标进行评估管理。
第六章激励约束措施
第十八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估结果分合格(考核75分及以上)、不合格(考核74分及以下)两个等次。
建设期内的项目中期考核评估或验收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称号并予以公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期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在整改合格前不予拨付第二期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效应评估管理中,运行情况评估不合格的项目直接定为“不好”等次并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称号并予以公示。
运行情况评估合格的项目,综合考量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创新及可持续发展情况等三项指标(三项指标分别赋分50分、35分、15分)进行量化评估,其中,每批次评定为“好”的项目不超过评估项目总数的5%。效应评估管理结果按程序公开通报。
第二十条效应评估管理结果为“好”的项目符合上一级项目或已建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参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项目称号并予以公示: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因带头人退休、重大疾病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的,可注销工作室,也可由原项目单位申请变更带头人;带头人调离的,可由原单位申请保留项目同时变更带头人,原单位不保留的,可由原带头人申请带至新单位同时变更依托单位,双方均不保留或达不到条件的,予以注销。上述变更事项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考核评估条件进行评估认定。国家级工作室按人社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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