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平场地+15家在孵企业!鄂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与申报流程

钱洁 / 2026-04-10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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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旨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规范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的认定、评价与监督。核心认定条件包括:运营主体在鄂州注册满1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3000平方米、专职孵化服务团队≥3人(持证或职称)、在孵企业≥1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40%)、上年度至少1家在孵企业毕业、孵化服务总收入≥50万元(非房租收入占比≥20%)、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毕业企业须满足“高企/专精特新、获投超500万、两年营收超1000万、被并购或上市”之一。绩效评价每两年一次,不合格者撤销资格。本文全面拆解总则、认定条件、程序、评价监督、变更撤销等章节,孵化器运营机构及关注鄂州科创载体发展的朋友请速看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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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鄂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孵化服务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核心,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空间+服务+资源+资本”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化服务载体。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资源要素,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与成本,推动企业成长,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认定管理、评价监督;指导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级孵化器培育与管理;对接省科技厅开展省级以上孵化器推荐工作。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初审推荐及日常运行监管;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省级以上孵化器推荐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鄂州市内注册成立并实际运营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场地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办公、研发、中试等设施。
(三)服务团队。配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占机构总人数不少于6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负责人、技术/投融资骨干)须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或者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领域业务专家,且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
(四)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40%;上自然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少于20%。
(五)投融资服务。上自然年度通过自有孵化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单笔不少于20万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或获得外部融资(单笔不少于20万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20%。
(六)服务能级。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自然年度总收入不少于50万元,其中非房租及物业收入占比不少于20%;上自然年度至少1家在孵企业毕业。
(七)合规要求。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认定标准,按要求填写完成申报材料后,提交给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审核推荐。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实地核查。市科技局会同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拟认定对象开展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五)公示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四章评价监督
第九条市科技局每两年开展1次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采取“数据比对+专家审核+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重点围绕孵化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开展、企业培育成长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市级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孵化器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基础级孵化器;对连续2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予以撤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局将择优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包括人才引进、设备购置、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福利等非孵化服务类支出。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运营进行常态化监督,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五章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孵化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须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一)对外品牌名称变更。
(二)在同一地址,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
(三)新增及更换场地地址,与原场地不能跨区。
(四)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及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工作。
(二)主体申请。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核查上报。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对象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出具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四)审核备案。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及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拟变更名单及变更事项。
(五)公示变更。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公告撤销市级孵化器资格:
(一)填报数据严重失实;
(二)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拒不配合监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六)自行要求撤销。
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其他情形撤销的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鄂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鄂州科技发〔202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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