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业设施可以抵押贷款了!确权登记+贷款流程+风险处置,一文看懂

钱洁 / 2026-04-09 10:05:00

“想扩建蔬菜大棚,缺资金?畜禽养殖场要升级,没抵押物?”——武汉农业经营主体注意:2026年起,您合法建设的农业设施(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冷库、烘干房等)也能办抵押贷款了!《武汉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只要设施权属清晰、用地合规,就能申请《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凭此证向银行抵押融资。本文将为您拆解:哪些设施能办证?怎么登记?贷款额度利率多少?抵押后还不上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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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丰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银办发〔2025〕230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湖北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办法的通知》(鄂农发〔202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本市范围内符合用地规范、建设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主要包括各类大棚栽培设施,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冷链、烘干、仓储库房,农机具及育种制种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是指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农业设施所有权进行登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仅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且经过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并向贷款人发放的用于发展设施农业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武汉市内办理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自然人、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武汉市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指导与督促工作。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授权市内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登记、颁证业务。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加快金融产品创新,规范发放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对接相关涉农经营主体,结合农业设施属性规范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贷款。
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农业设施用地情况。
第二章农业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
第六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用地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农业设施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
(四)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规定;
(五)农业设施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
(二)违法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经营权或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不清或者无法证明权属的;
(四)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
(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农业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程序。
(一)申请。由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设施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通过后报街道(乡镇)进行审核。街道(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由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送至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现场查验,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同步完成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工作。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人的农业设施情况在区政府和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办证备案。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制发《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使用期限应当小于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
第十一条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或农业设施现状发生改变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农业设施灭失的、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农业设施现状发生改变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有效期已到期的、申报材料不实的、涂改《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农业设施权属登记不实的,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以虚报、伪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由贷款人统筹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经营能力、还款能力、评估价值、交易鉴证书等要素,按照合法、便民、惠农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经营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以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支持采取随借随还、分期还本、按生产周期付息等灵活的还款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农业设施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完毕后,借贷双方可持下列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成立。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书》;
(三)《农业设施所有权他项权证申请表》;
(四)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五)授信业务批复;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材料;
(八)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权人《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贷款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贷款人延长借款人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借款人债务期限协议、原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提前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期满或抵押物灭失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借款合同或解除抵押合同协议、灭失凭证及原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向原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在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规则进行相关登记。如涉及《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内容变动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完毕相关登记后,向所在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的变更、续期、注销。
第五章风险防控与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用途、生产经营、信用状况及抵押物情况的监控分析,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可对其农业设施进行投保,建立银保联动风险分担机制,为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提供风险保障。
第二十五条贷款期间如发现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贷款人应根据市场价格等对抵押物进行动态评估,当押品估价跌幅超过约定比例时,启动补押或还贷程序。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应在贷款合同约定处置条件,触达处置条件时,可将待处置抵押物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十七条挂牌交易时间超过3个月的,抵押权人可变价出售待处置抵押物,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优先协调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变价收储,自用、出售、租赁等方式盘活利用。抵押物待处置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可提供“抵押物托管+租赁运营”服务,防止低效闲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经办银行机构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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