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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长沙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服务外包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的通知》(商服贸函〔2025〕670号)以及《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 》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升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水平,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按要素法下拨至我市的上级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发展资金(上级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依法注册、纳税,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应用”(以下简称“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的从事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的经营主体或为该经营主体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平台机构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牵头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初审、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推动离岸服务外包转型升级。根据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规模、完成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贡献度等综合评定,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新纳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的企业,根据其执行额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其下一年度实现业务持续增长,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更高规模的企业,根据综合评定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扶持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根据其上年度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规模、完成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贡献度等综合评定,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新纳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且当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根据综合评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其下一年度实现业务持续增长,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更高规模的企业,根据综合评定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支持公共平台发挥作用。对行业协会、公共平台开展的业务培训、组织会展、行业调查、统计分析等活动的投入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家的支持。
第三章项目申请、审核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要求
(一)申报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证照齐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报企业已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中按时准确填报业务数据和信息(不包括行业协会等平台机构)
(三)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四)同一家企业(单位)同时申报离岸和在岸服务外包项目的,按照可获得资金总额的70%执行。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条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市商务局每年根据市政府相关重点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上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部门复审。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六)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由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七)绩效评价。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用于生产运营,并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十二条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定资金与其他中央、省级及长沙市奖励资金同类重复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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