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劳动者重大利好!2026年《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八类人员’参加培训,最高可领5000元补贴,每人累计可享受3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200-2500元,创业培训最高1800元,岗前培训500元/人。本文详解补贴对象、标准、申领流程及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助您快速申领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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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就业创业培训政策,规范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培训工作质效,根据《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就劳发〔2025〕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湖北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就业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就劳发〔2025〕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是指以提升技能、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实施或确认,对符合条件人员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三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以下“八类人员”:
(一)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失地农民,下同);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就业困难人员;
(六)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七)戒毒康复人员;
(八)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除“八类人员”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符合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相关规定的创业者。
岗前培训补贴对象为企业新录用,且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上述“八类人员”。
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须年满16周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计算以提交培训开班申请之日为准。
第五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并由机构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人—2500元/人,具体标准见《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附件1)。
对纳入省级和市(州)级《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指导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倍。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拨付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拨付补贴;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20%拨付补贴。补贴就高不就低,不叠加,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项目化培训根据班级整体就业创业率(结业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人数除以培训合格人数,下同),整班制拨付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创业率低于30%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省级现行标准的50%;就业创业率达到30%、低于70%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省级现行标准的100%;就业创业率达到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不超过省级现行标准的200%。各地可结合本地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浮动比例。
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其中实操培训课时占比不低于总课时的70%。就业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2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培训时间跨度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结业考试合格的,按培训类别给予300元/人—18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见《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附件1)。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课程内容的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开发返乡创业培训课程。
第八条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结业考试合格的,给予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岗前培训实操课程占比不低于总课时的70%。岗前培训培训总课时不少于20课时,培训时间跨度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省级人社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项目指导目录》(附件2),并适时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湖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新增培训补贴项目、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十条就业创业培训由经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等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或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公办培训机构,依法登记注册,正常开展培训1年以上。
(二)自有或长期租赁(认定时距期满1年以上)的教学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生活服务类培训机构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办学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
(三)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生活服务类培训机构资产总额60万元以上),配备满足培训需求的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充足、保证1至6人一台(套)。
(四)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应配备理论课和实操课教师各不少于2名。创业培训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讲师,且每个课程应有2名以上持有该课程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专兼职讲师。
(五)上年度培训规模达600人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能为学员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六)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近1年内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遴选与本地支柱产业发展及劳动者就业需求相适应的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州)人社部门应加强对认定的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应对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应不低于30%)组织开展年审。年审不符合条件的,评定为不合格。
年审工作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审结果须通过官方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办学资质被依法吊销或注销的;
(二)招生、收费、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承诺不一致的;
(三)违规使用认定资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逃避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在培训补贴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连续12个月未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的;
(七)年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违法问题的。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五条各地应围绕产业发展、企业用工、重点群体就业及区域建设等需求,按照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筛选培训项目,引导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劳动者自主选择、自愿参训。
第十六条产业链龙头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开展或有培训资质的企业自主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应当优先审批,开辟评价通道,鼓励产、教、评一体化开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可通过项目化方式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服务,通过“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培训模式,帮助“八类人员”提升技能、促进就业。对项目化培训,应在开班审批、结业审核、补贴申领等环节予以优先审批,并严格考核培训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学员满意度等情况,动态调整培训项目和承训机构。
第十八条岗前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建有企业培训中心或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大中型企业,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后,可按规定自主开展岗前培训。培训职业(工种)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第十九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领须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经办,遵循“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加强内外部数据比对,鼓励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培训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学员,应完成规定课时。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学员,必须补足规定课时。
第二十一条技能类培训(含就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结业考试应采用理论考试与实操水平测试相结合的模式。对省级已建立职业技能评价题库的职业(工种),应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进行考试;对暂未建立题库的,应依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快建设题库资源,逐步减少机构自主命题。理论考试应闭卷考试、封闭阅卷。实操测试应聘请具备相应高技能水平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创业培训结业考核由培训机构依据《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等技术规范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需求,为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岗位推荐、创业指导、资源对接等后续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类培训均应在总课时内安排不少于2课时,用于开展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禁毒防艾、防范非法集资与电信诈骗、反拐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六章 补贴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领培训补贴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对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的信息材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件。劳动者个人或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实现就业创业情况,分阶段申领培训补贴,且应在结业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申请。
(一)《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相关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其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依据身份证住址或户口簿认定;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由监狱、戒毒所或社区提供人员名册)复印件,并附《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账》(附件4);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岗前培训、项目化培训的无需提供),代为申领协议;
(三)岗前培训需提供劳动合同;
(四)培训后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就业登记记录(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凭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应对补贴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全省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督导和检查所辖县(市、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县级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可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应对培训质量、培训效果等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及《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授课教师资格证明》、《学员花名册》、实训设备清单、考核方案等材料。人社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培训机构。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需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账》(附件4),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核准的培训班,实行开班必查、随机抽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确认。开班核查和随机抽查中无故未到训的学员,不得申领培训补贴。
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在主要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拟申请培训补贴的学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应对审核通过拟发放培训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性别、隐去部分位数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取得证书或实现就业创业情况、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内外勾结、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省级人社部门报告,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采取伪造资质、虚报人数、冒名顶替、虚假培训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社等部门责令追回补贴资金、吊销办学资质,并函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批准开班的培训,可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及本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创业培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八)》(鄂人社函〔2023〕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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