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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是“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以下简称“联合资助单位”)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资金由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单位共同出资。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等有关省直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同组成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联合资助单位包括市州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高校、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省基金委应当与联合资助单位签订联合资助协议。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条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相应设立各类联合基金(区域联合基金、部门联合基金、高校联合基金、企业联合基金、行业平台联合基金等)。联合基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省基金委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资助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贯彻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战略、规划和政策等重要工作;
(二)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协议;
(三)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资助计划;
(四)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五)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联合资助单位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对指
南内容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审核把关推荐项目的申请、变更和验收材料;
(三)具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省基金办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发布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拟订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协议;
(三)组织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计划;
(四)提出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资助建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九条联合基金是省自科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省自科基金管理方式,纳入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平台。联合基金项目的实施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省基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在受理项目申请前发布,根据实际情况,可与省自科基金申报通知同时发布,也可单独发布。
第十一条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的年龄、职称、学位等条件应符合省自科基金项目申报条件和联合基金申报指南及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联合基金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关保密要求负责。项目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保密要求和科研伦理等进行审核把关,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联合资助单位,由联合资助单位审核后,应将审核意见和建议报省基金办备案。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联合基金项目的形式审查、评审、变更和结题验收按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基金办根据当年资助计划和同行专家评审结果或复评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议通过后报省基金委审定。由省基金委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后下达立项批文。
联合基金项目立项程序中有特殊要求的,在联合基金协议中明确并执行。
第十五条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项目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等;对不予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尽快按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和联合资助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基金办审查,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由省基金办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联合基金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经费管理与监督,参照湖南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协议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核定资助总额,由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单位按照联合基金合作协议约定分别出资。项目立项后,除行政单位外,其他联合资助单位在收到拨款函后原则上应按要求将经费汇入联合基金专用往来账户,通过该账户拨付至申请人所在项目依托单位。省基金委配套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双方共同对资助项目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助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若联合资助单位未按联合基金合作协议足额配套出资,省基金委有权终止合作,并依据省基金委已实际出资金额向联合资助单位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如有省内的工作调动,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出具书面报告,获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依托单位和联合资助单位审核后,经省基金办审查批准,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资助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依托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返回出资方。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基金委应当公示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项目依托单位名称,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视为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第二十二条联合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单位共同管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由项目依托单位和联合资助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省基金办。
第二十四条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项目负责人、项目重要组成人员如需更换或调整,均需申报单位书面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如确需调整、中止、撤销,按立项的程序,逐级申报、审查,经省科技厅批准并正式行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联合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联合基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编号。研究成果还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科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验收、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二十八条联合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后,可提前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申请提前验收。具体结题验收工作由联合资助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并将书面验收结论报省基金办,结题验收时间可与省自科基金其他项目相同,或者根据需求选择不同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省基金办根据书面验收结论予以核定,通过系统将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和联合资助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延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联合资助双方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和管理职责,加强科研人员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和管理,严格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对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省基金委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湘科发〔2022〕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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