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潇湘·基金领航”——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新篇!附申报条件流程及好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聚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通过优化项目类型、强化经费监管与科研诚信建设,系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办法明确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涵盖申报、评审、拨款及结题环节,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为湖南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注入强劲动能。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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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和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科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科基金捐资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
第四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等有关省直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同组成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推荐单位和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变更和验收材料的审核把关。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变更和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青年基金A类项目、青年基金A类延续资助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基金B类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C类项目、青年基金D类项目(大学生留湘来湘就业创业启航项目)、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也可参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别结合我省实际设立新项目类别。
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择优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22〕42号)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科发〔2025〕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金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及国家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要点,结合湖南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战略需求及产业领域优势短板,提出省自科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起草年度项目指南并发布申请通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通过后予以发布,指导科技人员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具备开展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通过湖南科技创新管理平台(湖南科技云)申请注册为项目依托单位。
项目依托单位是省自科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依托单位应对省自科基金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应当建立和完善省自科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
第十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行限项申请,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过高层次省自科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同层次或低一层次的省自科基金项目。获得过面上项目3次资助的,不得再申请面上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不在此项限制范围内。
(二)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自科基金)青年基金A类项目资助的,不得再申请省自科青年基金A类项目、青年基金B类项目、青年基金C类项目和青年基金D类项目。
(三)申请人当年申请(含参与)省自科基金各类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且只能主持1项;有逾期未验收省科技计划项目、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自科基金项目。
(四)申请人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申报;不得将同一个项目,申请不同类型项目,或以不同项目依托单位、不同申请人申请项目。上述所谓重复申请的范围,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基金项目以及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等行业科技计划中的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凡在省基金委注册的项目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请通知的要求,由项目依托单位在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限为1人。
(二)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其中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的申请人,每年在项目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申请人在项目执行期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由项目依托单位出具允许申请且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三)申请人曾主持的省自科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有在正常执行期尚未验收的省自科青年基金C类项目、青年基金D类项目、面上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省自科青年基金A类项目和青年基金B类项目。
(四)参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鼓励开展国际与区域合作,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联合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提高科技创新对外开放能力和合作创新能力。
(五)国家机关在职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申请人申报项目;有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社会信用记录的不得申报项目;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项目依托单位的,经与注册的项目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项目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省自科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技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自科青年基金A类项目、青年基金B类项目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自科青年基金A类项目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2周岁,女性未满45周岁。
(二)省自科青年基金B类项目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6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
(三)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项目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面上项目、省自科青年基金C类项目、青年基金D类项目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上项目申请人年龄要求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58周岁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省自科青年基金C类项目申请人年龄要求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
(三)省自科青年基金D类项目申请人年龄要求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且入职未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五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点项目、省自科青年基金A类延续资助项目、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应符合当年申报通知的有关规定;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应符合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申报通知和联合基金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评审、审批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审议、省基金委审定。
第十七条 基金办组织对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一般分为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和非共识项目复评。基金办根据情况拟定年度项目评审方案,由专业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点项目、省自科青年基金A类项目和青年基金B类项目原则上开展同行专家评审和学科专家组评审。面上项目、省自科青年基金C类项目、青年基金D类项目一般只开展同行专家评审。省自科青年基金A类延续资助项目、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开展学科专家组评审。省联合基金项目参照省自科基金项目分类别开展评审。
第十九条 同行专家评审一般采取通讯网络评审方式。同行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在选择专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学科专家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评审专家由相关领域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影响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学科专家组评审。
基金办按照确定的年度评审方案,对需要进行学科专家组评审的项目类别,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择优提请学科专家组评审。
第二十一条 50万以上(含50万)的省自科基金项目中同行专家评审结果相差较大的可列为非共识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省自科基金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专家遴选严格按照《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科发〔2026〕4号)和强化科技管理廉政风险防控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从事基金管理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剽窃和泄露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允许公开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基金办根据有关项目立项原则和专家评审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行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等,适当考虑地域、单位、学科等平衡,分学科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议和省基金委审定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立项资助。对不予资助的项目,应当向申请人反馈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委公示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项目依托单位名称。
项目依托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计划文件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后按要求完成审核,提交基金办。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计划文件要求对申请书经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基金办应自收到项目任务书后及时审核项目任务书,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照湖南省科技报告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撰写并提交相关报告。对未按时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
第二十八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点项目、省自科青年基金A类项目、青年基金B类项目需在湖南科技创新管理平台(湖南科技云)中提交中期进展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中,项目依托单位不得无故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项目的实施。
(一)不再是项目依托单位科技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或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科发〔2025〕146号)有关规定的;
(五)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项目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项目依托单位与原项目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可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项目参与者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签字,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经湖南科技创新管理平台(湖南科技云)备案。新增加的参与者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和项目依托单位变更的,变更后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目标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经湖南科技创新管理平台(湖南科技云)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申请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后续研究,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科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验收、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自科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项目具体操作如下:
(一)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点项目、省自科青年基金A类项目、青年基金B类项目、青年基金A类项目延续资助项目和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的由基金办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
(二)省自科青年基金C类项目、青年基金D类项目、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和面上项目验收须按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以书面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委托项目依托单位执行,将书面验收结论报基金办审核。项目依托单位无验收条件的,可申请由基金办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书面验收具体格式和公示文件模版详见湖南科技创新管理平台(湖南科技云)。
(三)联合基金一般项目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以书面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委托联合资助单位执行,将书面验收结论报基金办审核。联合资助单位无验收条件的,可申请由基金办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书面验收具体格式和公示文件模版详见湖南科技创新管理平台(湖南科技云)。
第三十六条 省自科青年基金C类项目、青年基金D类项目、面上项目和联合基金一般项目在实施期到期后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目标的,但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与研究内容关联性强的,也可申请验收: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资助;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EI、CSSCI、CSCD等高质量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
(四)撰写公开出版专著1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研究方向不可行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执行期到期仍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详细写出分析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定后,可申请结题。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验收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项目负责人须对验收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3年,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联合基金项目还需经联合资助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四十条 在资助期内提前完成了任务书所规定各项考核指标的,项目负责人须经项目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可申请提前验收,最多可申请提前一年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终止实施、撤销、未通过验收或项目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项目申报、变更申请和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配合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省科技厅核准审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规定职责对省自科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财务、技术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基金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项目类型、限项规定等提出调整建议,由省基金委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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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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