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变“资产”!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补助条件和流程管理办法整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设立3000万元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委托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运营。该政策旨在通过风险共担机制,降低银行对科技型、文创类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顾虑,优先支持长沙市新兴产业链企业。贷款资金须用于技术研发、产业化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用。合作银行需与运营机构签订协议,动态管理准入退出机制。政策通过财政杠杆撬动金融资源,助力轻资产企业突破融资瓶颈,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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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中央财政安排至长沙市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市知识产权局为市风险补偿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运营管理,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中产生的部分本金损失。
第三条市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向合作银行进行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第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合作银行是指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相关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为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二)审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三)研究市风险补偿资金组建、增减资金额度、管理、运营以及退出中的重大事项;(四)负责对市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的审查;(五)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六)加强对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人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八条市财政局作为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指标下达、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协同业务主管机构做好市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运营管理机构
依据委托管理协议承担市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市风险补偿资金,负责该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资金账户管理;
(二)依据相关规定公开遴选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协调各相关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核实市风险补偿资金信贷业务准入资格;
(四)负责对合作银行申报的风险补偿款项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和初审工作;
(五)加强市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市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的报告;(六)依法依规提供与市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相关的服务。
第十条运营管理
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将市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其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资金利息滚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
由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备。合作银行须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严谨清晰,业务执行高效准确,风险防控全面及时,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产品。第三章资金运行
第十二条纳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贷款,其风险补偿标准为:
(一)合作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由合作银行及市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其中,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合作银行分担比例50%,市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50%;贷款金额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合作银行分担比例60%,市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40%。
(二)合作银行引入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合作的,由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市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合作银行及其合作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担比例70%(其中合作银行分担比例不得低于20%),市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30%。合作银行引入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合作的,由合作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遴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并每年将合作担保或保险公司向运营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
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 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合作银行启动催收直至法院终审判决或执行终结仍无法收回本金后,可视为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发生。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发生后,合作银行应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向运营管理机构及其他合作方书面申请损失补偿并提供相关资料,运营管理机构及其他合作方各自独立核实资料,并依法依规按程序上报至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划拨。
第十五条 对于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贷款本金,运营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代为追偿,并享有债务代为追偿权。合作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应当积极行使追偿权,且必须加强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减少市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相关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补偿款,在扣除相关的追偿费用后,应当按照市风险补偿资金和其他参与各方承担的比例返还。若企业破产清算,或诉讼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可按照约定申请在市风险补偿资金项目中结项。
第十六条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上限为本资金账户余额,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责任后,余额及时缴入国库。
第四章资金监督、使用与考核
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合作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市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其中专项审计可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八条在保障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基于保值增值之目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在合作银行以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等方式管理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孳息用于补充市风险补偿资金池。第十九条市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市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费用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相关运营管理费用(含运营机构管理费用、专项审计、评估检查费用等),从市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其申请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关补助资金的资格,通报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并整理项目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并将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及项目情况,定期报送市知识产权局,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初前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上季度市风险补偿资金信贷投放、管理以及债务追偿等情况。运营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市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金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市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在合作银行债务全部清偿后,在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指导下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市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届满或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终止后,市风险补偿资金项下未结清业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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