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修订申报条件标准、流程扶持补助解读

江露 / 2026-01-21 17:02:00

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修订申报条件标准、流程扶持补助解读!陕西省民政厅修订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旨在建立科学统一的质量评价体系,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新办法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公开透明”原则,引入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评级公正性。适用于全省1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划分五个星级,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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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立我省科学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和《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星级),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星级。

各星级综合评分应不低于:五星级90分(含),四星级78分(含),三星级57分(含),二星级45分(含),一星级36分(含)。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七条  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申请星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三)在党的建设、开门办院、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持证比例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或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

(二)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近三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公寓、老年产品、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近三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未执行完毕的,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六)被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

(七)前次申请星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八)存在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被取消星级不满二年、降低星级不满一年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省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省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起草评定工作通知、结果确认、评估争议调处和星级证书、牌匾发放等。对下级评定单位或机构中违反评定规定的结果提出纠正意见,对市(区)民政部门开展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信息进行归集。评定工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实施细则,开展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组织协调、评审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工作。协助开展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专家由实施评定的单位或机构聘任,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建设、管理、服务等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星级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定专家组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全部专家组出席。根据评定分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全体专家组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通知)民政部门发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通知;

(二)(自评及申请)养老机构对照星级评定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星级申请(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可以申报评定四星级),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备案文件复印件;

2.机构简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和所获荣誉和奖项);

3.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4.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初评)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评,初评不合格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初评合格的提交省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定。

(四)(资料审查)由实施评定的单位或机构,组织评定专家对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现场评定)由实施评定的单位或机构,组织评定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并提出评定意见。

(六)(公示)民政部门审核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星级,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民政部门受理复核申请。

(七)(结果确认及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确认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并发布公告,并颁发星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将星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星级评定期间,评定专家组有权要求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评定材料留档备查。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实施评定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星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获得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名单于评定确认后二十日内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八条  评定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向实施评定的单位或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评定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评定专家组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专家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星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已取得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作出降低评定星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星级,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近三年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近三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报送年报的;

(八)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星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定星级牌匾的;

(九)存在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评定星级有效期三年,颁发的星级证书和牌匾应写明具体有效期限。

评定星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的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星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回牌匾和证书。

前一次星级评定一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新的星级有效期三年。申请的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第二十五条  在评定星级有效期内,民政部门应组织评定专家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星级指标的,由评定专家组作出评定决议,并取消相应星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被降低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在二年内不得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星级的决定告知被处理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评定专家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属地及省级信用管理系统推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评定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定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评定星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评定星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定星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星级评定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相关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评定机构收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陕民发〔2021〕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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