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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依托武汉节点开展技术交易活动且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技术吸纳方、技术输出方、技术中介方与技术经理人,具体如下:
(一)技术吸纳方:通过武汉节点购买在汉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的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商品,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武汉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在汉企业”)。
(二)技术输出方:通过武汉节点向在汉企业输出科技成果,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汉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技术中介方与技术经理人:通过武汉节点接单服务并签订技术吸纳方、技术输出方、技术中介方与技术经理人等参与的多方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多方技术合同”),促成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就地转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其技术经理人。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武汉市科创局认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人才团队等主体设立建设,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以及股权投资等为主要任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在武汉市科创局完成认定、备案的独立法人机构。
单个法人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从技术吸纳方、技术输出方、技术中介方三种身份中选取一种申请补助。
二、补贴标准
(一)技术吸纳方:单笔技术合同(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三类)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照实现技术交易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技术输出方:单笔技术合同(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三类)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照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技术中介方与技术经理人:当年度促成服务对象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三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取得中介服务性收入的,按照促成服务对象实现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提供转化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其中给予技术经理人的部分不低于30%。
单个单位同一年度技术交易补助经费不重复计算,累计补助经费不超过最高限额。
三、具体要求
武汉节点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分批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于2025年12月8日启动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汉企业通过武汉节点需求广场发布技术需求,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武汉节点成果广场发布成果信息,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布需求及项目信息。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线接单,并指派技术经理人跟进服务,或在汉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直接在线对接签单。
(三)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其技术经理人促成服务签订“多方技术合同”,或在汉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直接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需办理认定登记,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
(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汉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须主动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相关附件(技术合同信息表、技术合同、银行凭证、税务发票、吸纳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商品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等)。
(五)对各级财政已资助过的项目不予重复补助;对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开发类合同不予补助;对标的物为研究报告或算法模型类合同不予补助。
四、申报流程
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全程网办,申报单位根据选取的技术交易身份在线填写对应的技术交易补助申报表,并按要求将相关证明材料在线上传即可完成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登录系统:登录武汉节点(www.whwct.com),进入项目申报模块(首页右侧“项目申报”)。
2.在线填写:通过个人账户登录后,选择“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及机构—武汉节点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在线填写申报信息。
3.上传附件:将诚信承诺书、技术合同信息表、技术合同、银行凭证、税务发票等材料按合同项目逐一分类排序制成PDF文件格式后打包上传;以技术吸纳方身份申报的,还需提供吸纳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商品,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以技术中介方身份申报的,还应提供促进科技成果在汉就地转化以及取得服务性收入的证明。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材料提交至申报单位。
4.单位审核:通过单位账户登录后,进入武汉节点点击页面右上方“项目管理入口”,点击“推荐”,将项目提交市科创局审核,在系统项目已办页面,项目状态显示为“申报材料已提交至科创局”即申报完成。
(二)复审核定
市科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定技术合同类别及技术交易额,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武汉节点平台运营公司、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对申报单位资料的有效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次年复核
市科创局于资金拨付后第二年度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对企业购买技术真实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补助资金,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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