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企业详细解读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内容涵盖项目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条件、前期工作准备、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流程、绩效监管要求等。看完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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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与基本原则
1.政策依据:本办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2.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所有申报乡村振兴专项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企业及其他各类投资主体。资金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均需遵循本办法。
3.实施单位: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企业通常需要与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平台公司合作参与。
4.核心原则:专项投资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二、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
(一)明确支持的建设内容
1.村庄基础设施类:
重点支持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旨在为农民创造现代文明生活条件。
具体内容:整村或联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村内道路、排水沟渠、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
2.乡村产业配套设施类:
重点支持依托当地资源,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县域富民产业发展。
具体内容:服务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及企业的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农村电商服务设施、农文旅融合发展设施等。
(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1.定额补助:本专项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补助金额与项目所在县的农村常住人口规模直接挂钩。
农村常住人口 ≥ 30万的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为 8000万元。
农村常住人口 10万至30万的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为 6000万元。
农村常住人口 < 10万的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为 4000万元。
2.限额规定:
每个县用于乡村产业配套设施的中央投资,不得超过3000万元。
每个行政村用于村庄基础设施的中央投资,不得超过300万元。
(三)项目选址与村庄要求
1.村庄类型:基础设施建设应聚焦于集聚提升类村庄,即未来将长久存续、人口集中、农民意愿强烈、产业基础好的村庄。
2.人口门槛:
东北、西北地区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行政村常住人口需在1000人以上。
华北、西南地区:行政村常住人口需在1500人以上。
华东、中南地区:行政村常住人口需在2000人以上。
(四)明确不支持的范围(负面清单)
1.禁止类:中央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
2.禁止重复申报:已列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
3.排除类:对于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列入拆迁撤并计划、空心化严重的村庄,原则上不纳入本专项支持范围。
三、 项目前期工作要点
1.符合项目管理导则:项目前期工作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明确项目思路、目标、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进度安排及管护机制等。
2.省级严格把关:省级发改和农业农村部门会对项目县、项目村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符合方向,避免重复和浪费。
3.因地制宜规划:项目县会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建设任务,企业参与的项目设计也应避免“千村一面”。
4.重视“软建设”:县级层面会制定包括规划、政策、机制创新在内的“软建设”举措,企业应关注并配合建立多元化投入和长效管护机制。
5.项目储备与入库:企业应协助地方及时将成熟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这是申报的前提。
6.完成初步设计审批:至关重要! 申请本专项中央投资的项日,必须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7.设计变更流程:项目建设地点、时限、内容、规模、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批变更。
8.尊重村民意愿:在项目确定和组织实施中,必须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项目信息需纳入村务公开范畴。
四、 投资计划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由省级发展改革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企业需要确保项目通过县级、市级推荐至省级。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需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3.省级审查重点:省级部门会严格审查以下内容,企业需提前准备:
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和标准。
是否多头、重复或超额申报中央资金。
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特别是初步设计批复)。
地方资金是否已落实渠道。
项目单位(企业法人)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评估债务风险:申报会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5.明确责任主体:申报时必须明确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可能是企业负责人),以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通常为县级政府或发改委)。
五、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1.计划下达:国家发改委会同农业农村部,综合评估项目前期工作、上年绩效、地方申请等情况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至省级单位。
2.省级转发:省级部门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须转发下达,并报国家部委备案,同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填报信息。
3.资金落实:地方需统筹财力,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与企业共同保障项目资金链。
4.计划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省级部门联合报国家部委审核,且调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要求并能及时开工。
5.资金使用规范: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
六、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1.部门分工:国家发改委牵头投资计划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项目初审、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估。
2.省级职责: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3.日常监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县级)会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企业需积极配合。
4.月度调度:自投资计划转发次月起,项目单位(企业)必须每月10日前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填报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等,并上传相关资料。
5.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农业农村部会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国家发改委将综合月调度、审计、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6.奖惩机制:对综合评价差的省份,将扣减下年度投资额度;扣减资金用于奖励评价好的省份。
7.责任追究:在申报、审核、监管中违反规定的,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七、 附则与时效
1.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解释。
2.生效与废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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