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启动

钟萌 / 2025-08-05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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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序列实现量质齐升。根据《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科规〔20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科技创新局决定开展2025年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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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拟发起建设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科研实力。原则上,依托国内高校组建的,其核心研究团队所在学科应为国家、省“双一流”建设重点学科以及新兴、交叉学科,或建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境外高校组建的,其近两年QS世界大学排名应在前500名以内;依托科研院所组建的,应为中央科研机构或其在汉分支机构;依托企业组建的,应为行业龙头企业或上市公司;依托社会组织组建的,应在全国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托人才团队组建的,应为市级及以上战略科技人才或具有相当的职业成就。

2.具有一定规模体量的研发场所。能为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检验检测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3.拥有科技领军人才及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应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能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进行指导。

(二)拟认定的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实体运转。注册登记为法人实体(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实现自主决策、独立运转。

2.发展定位清晰。有清晰的功能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方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资源分散,发展同质化。

3.技术优势突出。在建设领域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或原创科技成果,形成独特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4.人才团队集聚。围绕建设定位和业务领域,集聚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或产业创新人才。

5.运行机制完善。拥有较好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构建科学高效的组织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

6.激励机制健全。建立与市场相适应、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7.建设基础良好。得到依托主体在人才团队、仪器设备、科研成果、空间场地等方面的有力支撑。

8.政策保障有力。得到落地区在资金、场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保障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类别

根据业务领域和运营模式,在以下三类新型研发机构择一申报:

(一)成果转化型。以转化高校院所实用型成果、孵化科技型企业、服务带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吸引高校院所资源投入、校友企业带动、区级支持保障,积极建设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成熟技术和产品,培育高新成长性企业。

(二)技术攻关型。在本领域有研发优势和资源禀赋,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核心使命,集聚一批顶尖科学家,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掌握核心技术,产出原创性成果。或围绕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需求为导向,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

(三)研发服务型。以研发为产业、技术为商品,面向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研发服务,不直接从事市场化产品生产与销售。拥有稳定的研发服务人才队伍和市场化运营团队,建立委托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等研发服务模式,兼顾技术性、服务性和公益性。

三、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拟参与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由其依托主体对照认定条件,编制《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于2025年8月28日前向落地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二)审核推荐。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把关,向市科技创新局推荐,并于9月1日前,将盖章后的推荐表和拟推荐认定单位的参评材料(纸质版盖章,一式两份)送市科技创新局1615室,PDF版(与纸质版一致)发送至邮箱。

四、有关要求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

1.填报数据严重弄虚作假的。

2.存在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行为的。

3.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并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拒不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创新局完成推荐。

(三)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本次认定截止后,要做好常态化摸排与发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申报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创新局将常年受理,定期分批组织评审论证,按“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原则,择优遴选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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