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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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在行业不允许加计扣除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目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I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不属于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从活动类型来看,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从活动阶段看,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为生产进行的工业设计不属于研发活动。
(2)为产品流程而进行的工业工程和工装准备不属于研发活动。
(3)为新产品、新工艺全面测试及随后进一步的设计和工程化以外的试生产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4)“反馈”研发(指一项新产品或者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一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开展的研发活动)以外的售后服务和故障排除,不属于研发活动。
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专利与许可证工作,不属于研发活动。公共检验控制、标准与规章的执行,不属于研发活动。
四、与研发无关的科技服务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以下科技服务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服务,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2)描晒复印图纸、摄影摄像等服务;
(3)计量检定单位提供的强制性计量检定服务;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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