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十堰市各地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和动态管理申报名额要求、时间节点和流程汇总

江露 / 2025-04-21 1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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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十堰市各地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和动态管理申报基本要求、时间节点和流程汇总,详情如下,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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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制造梯度培育

请各县(市、区)按《暂行办法》、《湖北省细则》、《十堰市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将本地区符合培育条件且本年度拟参加市、省、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创建的单位列入培育计划。请各县市区全面摸底统计辖区工业企业、园区绿色制造创建意向需求,对照培育条件核实企业基本条件,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各层面绿色制造培育情况。请推荐绿色制造名单时将本地区绿色制造培育计划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局。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开展县市区绿色制造创建。

二、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

请各县(市、区)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动态管理,指导督促历年公告列入市、省、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2025年度动态管理表,并对动态管理表中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动态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名称依法变更、发生重大变更、未正常经营生产、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再符合绿色制造标准要求、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核实评估后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并附佐证资料,请于2025年3月底前将动态管理表、本地区动态管理情况报告等通过平台上报省经信厅。

三、十堰市各地绿色制造名单推荐

绿色制造名单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

(一)基本要求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推荐要求

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要求和程序详见《十堰市细则》。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要求和程序详见《湖北省细则》。工信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有关政策标准修订调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执行。绿色工厂优先推荐能效水平等指标行业领先的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通信制造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较多的行业龙头企业。绿色工业园区优先推荐园区内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涉及化工园区的应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认定的园区。

各县市区应切实落实梯度培育及管理要求。请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对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宣传组织动员力度。省厅对于本年度推荐申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州,在国家级绿色工厂推荐时将予以优先。

(三)资料要求

1.申报单位须注册登录平台,根据平台要求和申报层级、类别分别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推荐上报,涉及多层级、多类别的应分别填报。申报单位对平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采取自评价的单位或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满足工信部《暂行办法》中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开展的国家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5项。

3.评价报告格式和程序须符合《暂行办法》、《湖北省细则》、《十堰市细则》要求,依据对应评价标准要求及规定的报告模版编写,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要件齐全。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标准如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评价标准编制评价报告。

4.申报资料电子版必须同时通过平台进行上传报送,申报文本及所有附件应合并为一个PDF文件并包含签名公章等全部要件。

(四)时间节点

市级绿色制造名单:2025年5月15日前,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将绿色制造培育计划汇总表(附件1)、县市区推荐函附推荐汇总表(附件2)、经县市区审核后的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盖章PDF、Word格式,U盘储存)报送至市局节能科。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5月25日前,按照《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盖章PDF、Word格式,U盘储存)报送至市局节能科;

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资料报送时间及要求将按国家部署另行通知。

四、十堰市各地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和动态管理申报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创建情况选择适合的层次和类别进行申报。历年已认定的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同一类别)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名单。拟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应属于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拟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名单的单位,应属于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二)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政策指导和资料审核,严格把关推荐条件和申报文本质量,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不符合推荐条件要求以及在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时发现问题的单位不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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