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充电基础设施奖励)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166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咨询热线: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涉及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且未获得各级预算内资金支持的社会公共、专用充(换)电设施。
2020年度之前建成投运未获得2016-2019年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奖励和各级预算内资金支持的社会公共、专用充(换)电设施本次可以进行补充申报。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3月13日。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充电设施,直流充电桩按照不超过28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按照不超过60元/千瓦、换电站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单站补贴上限4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如企业申报奖补资金额超过下拨的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奖励
资金总额,则等比例进行折算确定奖补金额;如企业申报奖补资金额低于下拨的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总额,则提高补贴标准,确保中央奖补资金全额分配到位。
四、申报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设备、接口、消防、安全、质量等相关标准。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充电状态可监控。具备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通用、便捷支付方式。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充电、运营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工作。
(二)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情况作为市本级项目由国网咸宁供电公司统一集中报送。
(三)本次申报时间紧,请各地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申报截止时间报送2020年度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奖补申报资料,确保奖励资金分配公平公正,促进和推动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
(四)申报项目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给予限期责令整改、追缴奖补资金,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申报材料
(一)各县市区发改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
1.申报奖励资金正式文件;
2.申报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站址信息表;
3.申报2020年换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站址信息表。
(二)市本级
1.咸宁市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站址信息表;
3.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
4.充电设施等有关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采购合同和发票充电及设施项目现场照片(不少于2张);
5.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6.若申请单位与充电设施权属方为非同一单位,需提供申请单位与充电设施权属人之间签署的明确申请财政补贴主体的说明材料;
7.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扫描件及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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