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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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武汉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武政办〔2021〕128号)、《武汉市工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武政办〔2022〕7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在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采用专项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刑绿色制诰与低碳试占示范绿色发属服各能力建设笔项日-只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和指导,具体项目管理由市、区经信部门分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如下:
(一)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
1.支持方向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能效提升、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及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等促进工业节能降耗减碳、绿色发展的项目。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在武汉市内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完工且稳定运行,建设周期内(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3)项目有较好的节能降耗减碳效果,其中,能效提升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300吨标准煤,水效提升项目年节水量不低于5万立方米;
(4)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投资额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专项补助。
4.操作规程
(1)市经信局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各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组织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上报送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各区推荐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
(4)市经信局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专家评审意见及第三方审计情况拟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公示,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
(二)绿色制造与低碳试点示范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
武汉市获批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试点示范的项目。
2.支持标准
(1)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
(2)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分别奖励30万元;
(3)国家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奖励30万元;(4)工信部新增的绿色低碳试点示范参照上述标准实施奖励。
3.操作规程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文件,对2022年度以来获得的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绿色发展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1.支持方向
开展工业绿色(节能)诊断、节能监察等。
2.操作规程
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开展诊断评估、节能监察等工作,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若出现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等不再具备资助条件情形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
第六条企业(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工作人员、项目企业(单位)、第三方机构等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3年。
《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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