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惠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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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类 |
事项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1 |
工业和商贸 |
工业企业新进规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支持工业和商贸企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2022-2026年)的通知》(夷政发〔2022〕2号) |
对首次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规模工业企业的,按宜昌市标准奖励资金20万元。 |
2 |
工业企业专精特新绩效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支持工业和商贸企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2022-2026年)的通知》(夷政发〔2022〕2号) |
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3 |
工业企业试点示范绩效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支持工业和商贸企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2022-2026年)的通知》(夷政发〔2022〕2号) |
对被评定为工信部试点示范的企业,按其获得的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制造业企业新取得军工“三证”的,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4 |
企业信息化示范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支持工业和商贸企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2022-2026年)的通知》(夷政发〔2022〕2号) |
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3A级认定的工业企业,经省认定给予奖补的,按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对被省级遴选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对被评定为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 |
5 |
商贸企业新进限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支持工业和商贸企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2022-2026年)的通知》(夷政发〔2022〕2号) |
对年度新增入统的限上商贸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
6 |
外贸开口绩效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支持工业和商贸企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2022-2026年)的通知》(夷政发〔2022〕2号) |
对当年新开展出口业务的制造业(加工业)企业、贸易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 |
7 |
电商示范创建绩效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支持工业和商贸企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2022-2026年)的通知》(夷政发〔2022〕2号) |
被商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中国“淘宝镇”“淘宝村”的乡镇和村,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
8 |
服务业 |
服务业进规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或公路货运企业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企业库一次性奖励5万元。 |
9 |
服务业增速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10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 5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分别排名35名,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分别排名前1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限上企业,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的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不含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公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2023年起,当年6月30日前公路货运企业营运车辆总数较上年底每增加1辆,奖励2000元/辆。 |
10 |
服务业示范(园)区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获得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产业(新闻出版、网络视听)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两业融合”试点示范园区 ,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11 |
服务业 |
服务业示范基地(单位)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获得国家、省级物流试点单位(荣誉称号)、多式联运示范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出版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两业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等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荣获省级家政服务产教融合企业、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12 |
“五个一百工程”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和重点品牌所有人单位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13 |
五星、四星级酒店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成功创建五星、四星级酒店,属于国际品牌的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属于国内品牌的分别奖励400万元、100万元。 |
14 |
国家5A、4A级景区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获评国家5A、4A级且纳入统计的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
15 |
获评5A、4A级旅行社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获评5A、4A级且纳入统计的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16 |
文化企业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新认定省级文化企业十强、上市后备“金文种子”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文化产业品牌、“银文种子”“文瞪种子”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及文化创意产品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17 |
服务业 |
星级物流(冷链)企业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评定为国家5A(星)、4A(星)、3A(星)、2A(星)级的物流(冷链)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18 |
获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获评甲级、乙级、丙级的且纳入统计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19 |
获评5C(星)、4C(星)级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奖励 |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宜服务〔2023〕2号) |
对获评5C(星)、4C(星)级且纳入统计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20 |
科技创新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推荐,未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补助。 |
21 |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奖励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2000元奖励。 |
22 |
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奖补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及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资金支持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1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23 |
研发补贴配套奖补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获得省、市研发补贴的,区级按上级补贴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补(每家每年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
24 |
科技创新 |
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独立或牵头组建获批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作为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组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引进以上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平台)在夷陵区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型研究所(公司)、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
25 |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补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宜昌市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
26 |
创业平台认定奖励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27 |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优秀奖励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在上级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每家每年不重复享受)。对在上级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每年不重复享受)。 |
28 |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奖励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引进或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
29 |
科学技术奖励配套奖励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鼓励在我区实施完成重大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牵头申报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或单位,按国家和省级奖励的20%给予配套奖励。 |
30 |
专利奖励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
31 |
科技创新 |
知识产权奖励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夷办发〔2023〕2号) |
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
32 |
建筑业 |
建筑业做强创新奖励 |
《夷陵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夷政办发〔2023〕4号) |
对进入省、市建筑业十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市建筑装饰十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夷陵区建筑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通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
33 |
建筑业资质晋升奖励 |
《夷陵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夷政办发〔2023〕4号) |
对在夷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为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夷注册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晋升为综合类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为专业类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外来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按前述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自资质证书发放之日起次年内兑现。 |
34 |
建筑业创优奖励 |
《夷陵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夷政办发〔2023〕4号) |
对在夷注册的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楚天杯”“江汉杯”等省级行业最高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时对参建单位 (在夷注册的勘察、设计、监理) 按照总承包企业获得奖励金额的20%予以奖励 (金额不计算在总承包企业奖励范围内)。 |
35 |
建筑业龙头企业奖励 |
《夷陵区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夷政办发〔2023〕3号) |
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当年在夷陵区缴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
36 |
人才 |
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补助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夷陵人才发展新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宜夷办发〔2022〕2号) |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的,按照上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
37 |
就业创业 |
稳岗返还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 号) |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 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大力推广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
38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金融政策联动作用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16号) |
对3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由原各地自行安排贴息调整为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 |
39 |
上市 |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及迁入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夷政办〔2018〕21号) |
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区政府奖励4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经认定的中介机构签约辅导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30万元;向湖北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2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5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200万元;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区承诺10年内不外迁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
40 |
场外市场挂牌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夷政办〔2018〕21号) |
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区政府奖励100万元。奖励分阶段进行,正式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实现股权融资的,再奖励50万元。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并承诺10年内不外迁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在我区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在武汉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41 |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新设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夷政办〔2018〕21号) |
在夷陵区新设证券、期货等区级支公司,税收在区本级的,由区政府奖励30万元;在夷陵区新设营业部等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奖励10万元。 |
42 |
上市后备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夷政办〔2018〕21号) |
对被列为“金种子”“银种子”等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或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43 |
品牌创建 |
政府质量奖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6〕1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夷政发〔2021〕9号) |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三峡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44 |
品牌创建 |
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6〕1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夷政发〔2021〕9号) |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45 |
标准创新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6〕1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夷政发〔2021〕9号) |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別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标准奖励金额的50%予奖励。 |
46 |
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示范单位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6〕1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夷政发〔2021〕9号) |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化示范企业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47 |
3A级景区、星级宾馆饭店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6〕1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夷政发〔2021〕9号) |
获批3A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批3星宾馆饭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 |
48 |
旅游名(镇、村、街)、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文旅商品认定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6〕1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夷政发〔2021〕9号) |
获得国家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或省级金奖)、铜奖(或省级银奖)文旅商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
49 |
品牌创建 |
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定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6〕1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夷政发〔2021〕9号) |
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
50 |
老字号认定奖励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6〕1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夷政发〔2021〕9号) |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单位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
51 |
个转企 |
“个转企”贷款贴息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夷陵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夷政办发〔2023〕28号 |
对“个转企”首贷户贷款,按照期限1年,分类给予年化利率2%的财政贴息。对当年入规上线的企业,贴息贷款本金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未入规上限的企业,贴息贷款本金不超过100万元。 |
52 |
“个转企”奖励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夷陵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夷政办发〔2023〕28号 |
“个转企”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享受以上补贴,另免费提供三年免费代理记账服务。对“转企”后发展良好、经济贡献明显的企业,可继续培育进规进限,按相关政策享受财政补贴。对转企后的科创型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或荣誉的,按相关政策享受财政补贴。 |
备注:清单内各项政策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若涉及到政策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