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区(武汉自贸片区)“金关保” 业务试点实施办法

孙玉慧 / 2023-11-15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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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东湖高新区(武汉自贸片区)对外开放水平, 支持企业在进口环节开展海关税款担保业务,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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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金关保”业务,是指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与 武汉海关联合推出的通关便利化新模式,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设 立担保风险补偿金,企业若欠缴海关税款及滞纳金,由银行先行偿付;代偿风险由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三方共同承担。

(二)本办法所称海关税款,是指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种税款。

(三)本办法所称关税保函,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海关 总署税款担保相关规定,应进出口企业需求,向海关出具的缴纳海关税款、滞纳金的担保文书(以下简称“关税保函”)。

(四)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武汉海关加强对业务试点的组织推动落实。

(五)东湖高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企业需要为企业 申请的关税保函提供保证担保,联合东湖高新区(武汉自贸片区) 内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的银行参与试点。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该业务的指导。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东湖高新区(武汉自贸片区)范围内注册、纳税;

(二)信用良好,具有开立关税保函需求。

第三条  业务流程

(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和武汉海关签订备忘录,担保机构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二)企业向银行提出关税保函申请,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 申请的,银行联合担保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完成授信额度审批。 审批通过后,银行、担保机构分别与企业签订相关的银行保函和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三)企业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关税保函申请的,银 行开展尽职调查,完成授信额度审批,与企业签订相关的银行保函合同。

(四)鼓励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探索开展分离式保函等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

(五)武汉海关对持有关税保函的企业实行“先放后缴、汇总纳税”等通关便利化服务。

第四条 支持措施

(一)企业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无需缴纳保证金,无需承担相关担保费和保函费。

(二)企业直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关税保函的,银行等密收取的保函费不超过保函额度的0.5%/年;企业在担保项下开立 关税保函的,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和银行收取的保函费合计不超过保函额度的1%/年。

(三)东湖高新区(武汉自贸片区)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对企业在限额内开立关税保函发生的担保费和保函费给予补贴。 企业在担保项下开立关税保函的,单户企业年补贴保函费/担保 费合计不超过25万元。企业直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关税保 函的,单户企业年补贴保函费不超过15万元。单户企业年补贴 额不超过40万元。自贸改革创新局牵头组织政策兑现,由担保 机构提供担保的业务,可由担保机构汇总相关企业资料后进行申报。

(四)东湖高新区(武汉自贸片区)设立规模10亿元的风 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业务,纳入《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管〔2022〕36  号)第三条风险补偿范围。试点过程中发生的海关税款及滞纳金 代偿,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60%风险,担保机构和银行根据业务 分担40%风险。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探索开展分离式保函等创新 业务模式,试点过程中发生的海关税款及滞纳金代偿,由风险补 偿资金承担80%风险,担保机构和银行根据业务分担20%风险。金融局指导做好风险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代偿与追偿

(一)试点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期限缴纳海关税款,当出现 试点企业超过海关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且存在欠税风险的,海关 向银行机构发送通知,银行应自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偿付税款及滞纳金。

(二)银行偿付后根据约定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对损失资金进行分担。

(三)担保机构负责对代偿的业务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在扣 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在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担保机构之间按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返还。

第六条 风险控制

(一)试点企业一旦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海关税款代偿,立即 取消试点资格;同时海关可结合实际,将企业信息报送总署税管局,建议将其列为“灰名单”企业,实施差别化通关管理措施。

(二)关税保函业务代偿率达到5%时,担保机构提示预警; 代偿率达到10%时,立即全面叫停新增业务;代偿率降至10% 以下时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新增业务。上述  代偿率是指某一时点已代偿海关税款及滞纳金的未追回余额占全部关税保函在保授信额度的比例。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单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东湖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授 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改革创新局(商务外事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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