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畜牧兽医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建设标准

孙玉慧 / 2023-10-10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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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畜牧兽医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建设标准等内容如下,武汉市的畜牧兽医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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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的 精神和 中央、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的战略方针,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 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打造四 大重点农业产业链的具体安排,不断完善畜牧兽医行业产业政策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种畜禽繁育、家禽养殖等系列重点项目建设,以及畜 禽新品种培育、兽药饲料行业中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引领畜 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畜牧业产能,保障市民"菜篮子"供应,促进生物兽药、生物饲料等产业绿色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

充分发挥企业在产业发展、"菜篮子"生产保供和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扶持畜禽养殖、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自愿参与原则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参与项目建设,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平参与竞争。

(三)先建后补原则

实行“先建设项目、后补助资金”的管理方式,项目建设单 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自行筹集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种畜禽繁育项目

1.祖代种猪场:每个母本品种的基础母猪300头以上,每个 父本品种的基础母猪100 头以上,且三代内没有亲缘关系的血缘6个以上。

2.现代化种公猪站:设计采精种公猪存栏100头以上。

3.种鸡(鸭)祖代场:设计配备专门化品系(曾祖代)至少 3个,每个系含50个以上的半同胞家系,存栏1600只以上;存栏种鸡(鸭)祖代1万套以上。

(二)家禽养殖场项目

养殖小区(场)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用地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要求,建设用地为非基本农田,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新建蛋鸡养殖小区(场)设计年产蛋鸡存笼规模需达到 50万只以上;新建肉禽(肉鸭或肉鸡)养殖小区单批出笼规模需达到5万只以上。

2.根据养殖小区设计规模测算,流转土地面积要达到350亩/10万只的标准或建设适应处理能力的配套粪污集中处理厂,或签订委托处理协议进行集中处理。

(三)新品种培育及科技创新项目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畜禽养殖企业、兽药生产 企业或饲料生产企业,除满足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正常开展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外,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可申报:

1.国家审定畜禽新品种(或配套系)获批时间应在2020年 9月3日以后,共同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育种场地址应在湖北省范围内。

2.饲料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应在2022年1月21 日后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

3.饲料生产企业独立自主研发或与科研院所共同研发(企业 在研制单位中排名第一)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在2022年1 月21 日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开的发明专利证书,产品有效性评价中明确显示具有减抗或替抗作用。

4.兽药生产企业独立自主研发或与科研院所共同研发(共享 知识产权),且企业具有该产品监测期内生产权的产品,应在 2022年1月21 日后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一类、二类、三类新 兽药注册证书,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创新型兽药注册、改良型兽药注册的新产品。

5.兽药生产企业已生产的兽药产品,应在2022年1 月 2 1 日后通过农业农村部规定兽药比对试验申请动物(或宠物)专用药品并获批的。

新兽药、新饲料以获得新产品证书为奖补依据,企业生产 许可证应于2022年1 月21 日前获得或在2022年1 月21 日后续展。上述新品种、新品系、新产品只对一个主体且只奖补一次。

五、建设标准

祖代种畜禽场和现代化种公猪站、蛋鸡养殖场(小区)及 肉禽养殖场(小区)等标准化养殖基地地址选择、规划布局、日常管理、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等方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

六、项目管理

(一)种畜禽繁育及家禽养殖项目

对新建的祖代种畜禽场和现代化种公猪站、蛋鸡养殖场(小 区)及肉禽养殖场(小区)项目,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备案、验收。

项目申报:对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业主或单位向项目选址 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申请。报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须附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项目选址位于非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确认材料;

2.项目建设平面布局图;

3.土地性质证明材料;

4.项目需配套土地消纳的,其配套流转土地办理的《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项目评审:申报项目由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把关,区级农 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从专家评审委员会中随机抽取5位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项目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各区农 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评审通过完成备案 后项目方可动工建设。各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 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按标准、按进度实施,在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建设的前提下,向市级报告财政预算申请。

项目验收:收到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后,由项目所在区农 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对标 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费用由区农业农村(畜牧) 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依据验收报告由区农 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区 门拨付奖补资金,并将 项目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存档。市级奖补资金依据市级财政实际下达资金拨付。

(二)新品种培育及创新项目

国家审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品系以实际获批相关证 书(命名)为奖补依据。新兽药、新饲料以获得新产品证书为 奖补依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在区农业农村 (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生产 许可证、新产品证书等项目证明材料。区农业农村(畜牧)主 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项目预算,申请项目奖 补资金,市级奖补资金下达后由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 会同区 门据实拨付。 一个项目只对一个研发主体进行奖补,且只奖补一次。

(三)绿色生猪养殖项目

绿色生猪养殖项目按照《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执行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验收标准(第二版)的通知》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要 将种畜禽繁育、家禽养殖、畜禽新品种培育和科技创新项目建 设作为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 发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管理以各 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为主。市级农业农村(畜牧)主 管部门要做好项目指导和资金使用监管,各区全面负责资金使 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跟进项目建成投产,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三)强化指导服务。各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要 强化服务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做到提前介入、提前规划、专 人负责、专门建档、跟踪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项目培训, 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项目建设档次和质量。各区上一年还有未完成的项目,市级原则上不考虑安排奖补。

本操作指南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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