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了2023年武汉市洪山区产业发展母基金申报有关内容,武汉市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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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资金引导放大 作用,规范洪山区产业发展母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财 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 预〔2015〕210 号 )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 (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 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4 号 )、 《关于促进洪山区创投风投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洪政 规〔2022〕2 号 ) 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洪山区产业发展母基金 ( 以下简称 “母基金”) 是洪山区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 “区政府”) 设 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包括扩容升级后的 洪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发 起设立的母基金,其目的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资 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 及优势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 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母基金资金来源
( 一 ) 区财政资金;
( 二 ) 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资金;
( 三 ) 母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
( 四 ) 母基金非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
( 五 ) 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母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50 亿元,首期规模 10 亿 元。其中区财政资金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母基金投资进度分 期到资。
第五条 母基金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六条 母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 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母基金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为洪山区产业发展母 基金理事会 ( 以下简称 “洪山母基金理事会”) ,洪山母基 金理事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科技和金融的副区长以 及区金融办、 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 区科经局、 区商务局、 区经济开发区、 区国资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主要负 责人组成, 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理事长。
第八条 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
( 一 ) 审定母基金发展规划、投资计划以及预算安排;
( 二 ) 审定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内部委员人选名单 以及外部委员专家库;
( 三 ) 核准母基金拟参股基金或项目,对母基金实施政 策引导和监督管理;
( 四 ) 审定母基金的退出、收益分配等方案;
( 五 ) 按照相关程序审议母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让利方 案;
( 六 ) 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局办公, 承办理事会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 一 ) 负责研究制定母基金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 二 ) 负责设立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内部委员人选 以及外部委员专家库;
( 三 ) 组织开展母基金考核评价工作,定期报告基金运 行情况;
( 四 ) 组织召开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会议;
( 五 ) 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托武汉市洪山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区科投公司”) 履行区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母基 金的权利,承担母基金义务和责任。具体如下:
( 一 ) 拟订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安排,提请洪山母基 金理事会审定;
( 二 ) 对母基金托管银行进行监管,监督母基金的资金 保管、拨付、结算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母基金收支情 况进行审计;
( 三 ) 按照母基金的协议或章程,对母基金的受托管理 机构进行监督,及时向洪山母基金理事会或其成员单位报送 相关重大事项;
( 四 ) 完成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武汉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母基金 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母基金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 责包括:
( 一 ) 建立规范的母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 二 ) 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遴选市场化子基金、母基 金 ( 以下简称“子 (母) 基金”) 、专项基金、直投项目,组 织开展尽职调查,拟定投资方案报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 三 )落实已核准项目的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 退出等后续工作;
( 四 ) 定期提交母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托管报告,以及经 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五 ) 负责收集研究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及产业发 展规划,深入开展行业研究,谋划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 六 ) 完成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母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会议由区科投公司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不少于 5 人组成,其中不少于 2 名社会专家 ( 1 名法律专家、1 名行 业专家) ,主要负责母基金参与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 直投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评审。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应当选派 1 名理事作为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会议,监督母基金投资决策 程序、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投资决 策委员会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 熟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合作的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及直投项目拟投资的产业领域有较为深入的 了解;
( 二 ) 熟悉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情况,有较丰富的实际 工作和管理经验;
( 三 ) 在行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 四 ) 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
( 五 ) 与申报项目无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委托银行实施资金监管。 区科投公司在托管 银行设立母基金托管专户,并报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 案。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母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 等 日常工作,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 方向支出。托管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 二 )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 三 ) 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 四 ) 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业的内设机 构;
( 五 ) 近 3 年无重大过失及受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 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发起设立或增资 市场化子基金、母基金, 由子 (母) 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 场化方式开展投资;根据洪山区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需要, 出资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区委、 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和战略 性投资项目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专项基金 不得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者投资性企业。
第十六条 母基金管理决策程序如下:
( 一 ) 公开征集。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母 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投资申报指南。 符合条件的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申请机构或者项目主体 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择优遴选拟参股基金或项目予以立项。
( 二 ) 尽职调查。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独立开展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对拟参股基金或项目的申请机构、管理机构等开 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 三 ) 投资评审。 区科投公司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 参股基金或项目的投资建议和尽职调查报告等进行独立评 审和投票,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 四 ) 最终决策。原则上投资评审程序履行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理事会会 议对评审通过的拟参股基金或项目进行核准,审核拟参股基 金或项目的投资决策程序合规性、 区域产业导向匹配度、资 金规模适配性等。
( 五 ) 社会公示。 由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将核准通 过的拟参股基金 (直投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公示) 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并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母基金出资设立的子 (母) 基金,基金管理 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缴注册资 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过去 3 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 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2 亿元;
( 二 ) 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 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 3 个 成功投资退出案例;
( 三 ) 具有健全的投资决策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 控制机制,原则上应具备完善的团队激励制度和跟投机制; 管理多只基金的,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隔离机制和利益冲 突防范机制;
( 四 ) 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在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 五 ) 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八条 母基金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管理人原 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缴注册资 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 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
( 二 ) 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 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 3 个 成功投资退出案例;
( 三 ) 专项基金应有明确的在我区落地的产业项目,项 目应符合洪山区产业导向;
( 四 ) 具有健全的投资决策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 控制机制,原则上应具备完善的团队激励制度和跟投机制;
( 五 ) 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在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 六 ) 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九条 母基金参与的直投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属于洪山区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 业及科技创新领域,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前景;
( 二 ) 注册、纳税及统计在洪山区,或在洪山区落地产 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根据投资对象的性质和发展阶段,拟合作子 基金可设为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 (风投) 基金、产业基 金和并购基金等。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在单个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 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50%;在其他类别单个子 (母) 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25%,不能成为参股设立的 子 (母) 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 (母) 基金对单个企 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 (母) 基金总规模的 20%。
单个直投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缴规模的 20%, 母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被投项目注册 资本的 30%,且不得成为被投项目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 (母) 基金、专项基 金原则上需在洪山区注册、纳税及统计。对于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的子 (母) 基金管理机构,可适当放宽母基金出资规模 上限和注册地的申报要求:
( 一 ) 子 (母) 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优秀的产业背景和经 验,在特定领域、细分行业有出色投资记录且全国行业排名 前 50 名 (具体参考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 排名 ) 。
( 二 ) 子 (母) 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满 5 年以上,管理基 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0 亿元,具有 5 个以上成功投资退出 案例,管理团队过往管理基金具有良好的退出收益。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专项基金投资 洪山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 1.5 倍,参与设立的市场化母基金投资洪山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 不得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 2 倍,认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 一 )子基金直接投向洪山区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 二 ) 子基金投资的非洪山区企业,于有效投资期内迁 入洪山区或者在洪山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以迁入企业或 者新设企业的新增实际投资额计算;
( 三 ) 对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关联公 司管理的基金,于本基金有效投资期内,直接投向洪山区企 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 四 ) 对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关联公 司管理的基金,于本基金有效投资期内,投资的非洪山区企 业在洪山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以新设企业的实缴资本金计算;
( 五 ) 子基金管理团队于有效投资期内,引进非洪山区 法人企业落地洪山区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以迁入企业或 者新设企业的实缴资本金计算;
( 六 ) 子基金以各种形式支持非洪山区企业收购洪山区 企业,且承诺收购后注册、纳税及统计不迁出洪山区的,则 被收购企业在有效投资期内的新增投资额,计入在洪山区投 资规模;
(七) 经洪山母基金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 (母) 基金存续期原 则上不超过 8 年,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以及市场化 母基金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按照不超过母基 金上年末投资余额的 2%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区科 投公司与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 母基金的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参与 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的投资管理, 以 及对母基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参与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 回购等方式退出。母基金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 出,退出时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 返投目标的,鼓励母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 式退出。
第二十九条 母基金从参与设立的子 (母) 基金、专项 基金以及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 (章程) 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 (章程) 中没有约定的,母基金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 额或者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 依据。
第三十条 母基金从参与设立的子 (母) 基金、专项基 金、直投项目实现退出的,应当按照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 则进行核算,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原则上不再重复投资 (经洪 山母基金理事会批准用于留存滚动出资的政府出资部分除 外 ) 。
第三十一条 母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可以对子 (母) 基金、 专项基金的社会出资人或受托管理机构进行适当让利,具体 让利方案由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审定。原则上,母基金政府出 资部分在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取得的年平均收益率超过 当期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以下简称 “ 一年期 LPR” )的部分可以让利,对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的返还比例不得超 过 30%,其他基金不得超过 20%。母基金让利部分具体分配 方式由子 (母)基金、专项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协商确定, 并在合伙协议 (章程) 中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以及直投项目承担有限责任。其中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各出资方应当在合伙协议 (章程) 中明确约 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母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 (母) 基金、专 项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 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 一 ) 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 二 )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上市公司定增项目除外) 、 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 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三 )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 四 )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 和资金拆借。
( 五 )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 六 ) 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 在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合伙协议 (章程) 中约定,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以提前退出, 退出价格按照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合伙协议 (章程) 规定 的方式计算,但不得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出资时一年 期 LPR 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因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 失由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 一 ) 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方案确认 ( 以洪山母基 金理事会核准之日为准) 后超过 6 个月 (含) ,仍未按照规 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 二 ) 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完成工商设立手续后超 过 3 个月 (含) ,其他出资人均未按合伙协议 (章程) 规定 进行实缴出资的。
( 三 ) 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在母基金出资到基金账 户后超过 6 个月 (含) ,未开展实际投资业务的。
( 四 ) 子 (母) 基金、专项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向不 符合本办法要求或未按照合伙协议 (章程) 约定投资的。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应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公共财 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资金来源、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 建立分类考核机制。 区国资监管局、 区财政局定期对母基金政策效果、社会资金放大规模、经济效益及规范化管理情况 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建立母基金容错激励机制,母基金对于履 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应综合其区域经济贡献,不涉 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主 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追究责任,投资亏损依 法依规予以据实核销。相关部门在对母基金进行监管时,应 以母基金总体绩效评价为重点,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 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或违反相关廉政规定等 对母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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