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申报有关内容整理如下,十堰市的企业单位可以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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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切实减轻企业上市挂牌费用负担,规范奖励资金的兑付操作程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十堰市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或借壳上市,包括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企业挂牌”是指十堰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第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无申请兑现”。奖励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根据全市企业上市情况编制次年上市奖励资金预算,函请市财政局拨付,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与审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在十堰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上市或拟上市、挂牌企业。
(一)企业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
(二)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买壳”或“借壳”上市,“壳”公司在异地的,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十堰市。
(三)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十堰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十堰市。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晋层、上市及转板。
(五)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
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分阶段奖励800万元。其中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奖励600万元。
(二)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
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十堰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三)外地上市公司迁入
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十堰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十堰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晋层、上市及转板
1.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300万;北交所企业转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300万。
2.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予以奖励。新三板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十堰市的,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一次性予以奖励。
(五)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奖励政策。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兑付
第六条 兑付原则和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门执行拨付的原则,实行企业上市奖励“无申请兑现”。
(一)及时审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据有关信息系统以及大数据库等,对我市上市相关数据进行审查,
审查资料留本单位存档,以备事后监督检查。
(二)函告拨付。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据审查情况,及时函请市财政局拨付。
(三)及时兑现。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请兑现政策的函,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企业上市中介费用、 企业上市股票发行费用、企业营运资金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原奖励政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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