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补贴!洪山区推进武汉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措施解读

孙玉慧 / 2023-03-16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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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推进武汉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措施解读如下,武汉市洪山区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870983457818186061490v同)

一、支持引进和新设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第一条对新设或从市外新迁入洪山区的由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地方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具有区域总部职能、管理或下辖1家及以上武汉市外营业部的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已经享受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洪政〔2018〕13号)关于省级分公司期货营业部落户奖励,后升级为省级分公司并管理或下辖1家及以上武汉市外营业部的,补齐奖励至50万元。(与《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中规定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落户奖励不同时享受)

二、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第二条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上市后备“种子”企业发展,为上市后备“种子”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及综合金融服务。给予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当年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利息补贴(与市、区级其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3个年度。

第三条 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专业人才。鼓励上市后备“金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招聘高水平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原则上不超过5人),按不超过个人年度工薪收入6%的标准给予的资金支持,补贴时间不超过3个年度。(与区级其他关于高管及团队奖励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服务力度。对省、市上市后备种子企业,由所在街及区直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确保“一企一专班”对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及需要规范的问题,切实做好企业上市全方位服务,依法依规加大支持力度。

三、大力支持股权投资

第五条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1.对新设或者新迁入洪山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2.对新设或者新增实缴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扣除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及国资平台出资部分,下同)达到门槛并规范运营一年,给予其管理机构基金募资奖励:新设或者新增基金实缴规模达5亿元及以上且不到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缴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且不到2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缴规模达2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400万元。后续出现增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别金额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以上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市外实体企业(须符合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其基金股权投资额(扣除区政府引导基金份额,下同)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将被投企业迁入洪山区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四、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第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买科技保险为本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化解风险,促进高新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发展。对洪山区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给予其投保费用最高50%的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七条  对为洪山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且年度新增贷款余额5亿元以上的银行机构,给予新增贷款余额0.2‰的资金奖励,单家银行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执行相同奖励标准。(具有隶属关系的银行机构,由最高一级集中申请)

第八条加强科技金融品牌建设,对承办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政府备案的上市沙龙、资本对接、高峰论坛等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开支经费的50%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融资,并按期还清本息的中小微企业,在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可额外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及实际还款期限,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通过区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政策申请的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其他

第十条同一企业或事项可同时享受区其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申请企业获得本政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支持政策的市场主体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并承诺其所提供的政策奖励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否则将取消其政策支持资格。若相关支持政策资金已兑现,须退回已支持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措施施行之日期间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总部﹐以及在洪山区增资扩股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适用本政策措施。区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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