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申报!以下将为大家带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以及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项目申报奖补条件、时间、流程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以下专人指导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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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以及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建设地点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
(二)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招商协议执行内企业的投资项目,依据招商协议落实投资政策,不再重复支持。已申报当年度东湖高新区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的企业,原则上当年度不再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同类投资补贴项目。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以及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项目申报流程时间
(一)企业申报。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按照专项通知要求,将编制好的专项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园区。申报材料一律胶装成册,材料不全和不规范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园区审核。各园区负责受理企业编制的专项申报材料,通过项目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在企业专项申报材料中加盖园区公章,提交企服局进行专项审核。
请各园区高度重视,结合转型升级改造工作实际情况,加强沟通、精心组织,抓紧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请各园区按支持类别将各企业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2两份(胶装打印)、园区推荐报告、园区专项申报汇总表于2022年6月22日17:30前报送至区企服局7018室,同时将专项申报材料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请按照专项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专此通知。
汉市东湖高新区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以及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项目申报条件
一、市级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
(一)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项目条件。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申报当年项目已主体完工。项目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入库纳统,纳入东湖高新区工业投资统计。
3.申报资料。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一)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五)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六)其它证明材料,包括国家统计局206表截图盖章等;(七)企业承诺函。申报材料模板见附件1。
4.企业不得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将相同投资内容反复报送,重复申请获取市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5.支持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归并后集中申报,申报的多个技改项目均应入库纳统。
(二)支持标准
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额,按照8%的补贴比例予以安排,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市级2022年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项目
(一)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项目条件。项目应是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并经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并纳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计划》的工业技改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申报当年项目已主体完工。项目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入库纳统,纳入东湖高新区工业技改投资统计。智能化改造诊断评估意见书应为市级遴选的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诊断并出具的,需加盖公章。
3.研发投入。纳入补贴范围的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具体范围包括:研发活动中间试验、产品试制的直接投入;用于智能化改造的软件、专利权购置与租赁费等。
4.申报资料。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一)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证通知书复印件;(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五)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六)研发投资费用明细表;(七)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意见书;(八)其它证明材料,包括国家统计局206表截图盖章等;(九)企业承诺函。申报材料模板见附件2。
5.企业不得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将相同投资内容反复报送,重复申请获取市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6.支持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归并后集中申报,申报的多个技改项目均应入库纳统。
(二)支持标准
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按照8%的补贴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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