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2023年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解读,申报条件、额度

孙玉慧 / 2023-02-02 1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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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解读来了,包括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方式资金筹措与管理等有关内容,看完之后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8709834578(v同)

第一章 总则

为打造区域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增强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专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科技融资担保体系,以金融创新服务科技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的流向科技创新企业,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财政科技创新贷”实施意见》 (十政办发[2021]8号)及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产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贷”,是通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设立“科技创新贷”专项资金,按 10 倍规模放大规模,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市科技局推荐、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担保集团”) 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4222”新型政银担科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省再担保集团、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市政府四方按“40%、20%、20%、20%”比例承担代偿分险责任)。第三条“科技创新贷”遵循“政府引导、独立审批、择优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支持条件:

符合十堰市“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链发展需求,重点支持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附加值高,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优质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规模在 5 亿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拥有 2 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

(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三)符合市保集团保条件

(四)符合省再担保集团负面清单要求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 融资用途。用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经营发展和创新过程中的流动资金或研发资金补充。

第七条 额度及期限。单户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利率和担保费。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 2%标准贴息。市担保集团免收担保费,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利率 1%标准补贴担保费。

第九条 反担保方式。市担保集团降低担保门槛,减少反担保要求,以信用保证为主,搭配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反担保方式。

第十条 操作流程:

(一)部门推荐。市科技局负责向银行和市担保集团提供支持企业名单,审核企业填报的《十堰市“科技创新贷”推荐表》(附件 1),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银行受理。银行接到企业贷款申请后,按正常程序在一周内独立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利技创新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三)市担保集团受理。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向市担保集团申请担保,市担保集团一周内独立完成调查、审查、审批为优化流程,银行和市担保集团可以同步受理和调查。市担保集团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科技创新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四)银行放款银行在签合同后3 日内将贷款放企业账户(五)贷款贴息。企业履行合同结清所有本息后,企业填写《十堰市“科技创新贷”贴息表》,并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回单利息回单等资料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商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贴息。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六)担保费补贴。市担保集团向财政局提供年度担保信息汇总资料,申请担保补助。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七)风险分担“科技新贷”到期企业未约还款,按照“4222”新型政银担科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银行、政府按照 4:2:2:2 的比例承担风险。

(八)偿。“科技创新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银行承担的 20%部分由银行自行追偿,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政府承担的 80%部分由市担保集团负责追偿

(九)信息报送。银行和市担保集团每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局报送落实“科创贷”贷款企业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连续 3 年每年统筹科技强市专项资金从中安排“科技创新贷”专项资金 2000 万元,用于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代偿。

第十二条 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申报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不能按约归还贷款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不得享受各类政策奖补,并纳入科技诚信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贷”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及相关参与部门要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及时发现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做大做强、发挥作用、风险控制、高效运转”的目标。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贷”日 常工作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建立专人联系机制,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服务。

第十七条 市担保集团积极主动对接省科担公司,通过省科担公司的专项产品,采取联保、分保的方式,加大对市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市担保集团严格按照《十堰市地方金融局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金文[2022]30号)精神。对从业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予以免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负贵解释,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原《十堰市“财政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 (试行)》 (十科联[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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